(2016)津01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志超、马擎与陈秋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超,马擎,陈秋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464号原告陈志超。原告马擎。被告陈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超、马擎诉被告陈秋健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志超、马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志超、马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超、马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陈志超、马擎负担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