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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徐国红与李雷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红,李雷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92号原告徐国红。被告李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红与被告李雷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国红负担。审 判 员 刘爱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季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