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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河北特驰纸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胡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特驰纸板制造有限公司,胡庆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96号原告河北特驰纸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吉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广宗县城东新区团结路。委托代理人荣秀英,公司员工。被告胡庆辉(硕)。委托代理人胡修章,系胡庆辉(硕)父亲。原告河北特驰纸板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庆辉(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河北特驰纸板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胡庆辉(硕)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庆辉(硕)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特驰纸板制造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玉皎代理审判员  邱志倩人民陪审员  尹站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