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2民特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想、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2民特55号申请人李想,男,回族,1983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申请人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秦保才,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夏元,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李想与申请人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本院受理以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素彩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查证,2012年8月22日,申请人李想与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编号为000258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将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李想。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李想,将按逾期时间,向李想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后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房,2016年3月10日经开封市龙亭区北郊社会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李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00元。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想及申请人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经开封市龙亭区北郊社会法庭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素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