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文建与徐州惠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文建,徐州惠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105号申请人孙文建,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徐州惠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法定代表人杨齐练,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孙文建与被申请人徐州惠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厂区内价值110万元的入磨精选钢渣24174吨、废渣40000吨、原渣8000吨,申请人自愿用其所有的苏C×××××号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州惠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入磨精选钢渣24174吨、废渣40000吨、原渣8000吨;二、查封申请人孙文建所有的苏C×××××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