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郜俊芳与被执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俊芳,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郜俊芳被执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