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浣志勇与长沙电度表厂有限公司、张长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浣志勇,长沙电度表厂有限公司,张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浣志勇,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躲风亭乡夹洲村*组。被执行人长沙电度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长根,厂长。被执行人张长根。申请执行人浣志勇与被执行人长沙电度表厂有限公司、张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电度表厂有限公司、张长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电度表厂有限公司、张长根存款人民���3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电度表厂有限公司、张长根收入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