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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行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蔡某某诉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原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某,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郑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26号伊河大厦904。法定代表人张勇民,主任。委托代理人窦继华,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天征,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委托代理人唐丹,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蔡某某诉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原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一案中,上诉人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志军审 判 员  王东黎代理审判员  朱长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