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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于长辉、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魏付民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长辉,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魏付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英武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于长辉,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审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C-09号楼06商服。原审被告:魏付民,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长辉、原审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魏付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庆高新五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要求法院再审。本院认为:(2014)庆高新五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保国审判员  梁忠发审判员  付秀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