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屠文忠与陆群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45号申请人申屠文忠与被执行人陆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679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屠文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3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91.5元,执行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群伟下落不明,其名下无���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本院进行上门入户执行,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陆群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陆群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6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