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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曹春利与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利,霍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260号原告曹春利,男,1975年4月6日出生。被告霍江,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春利与被告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春利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霍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春利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