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曹春利与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利,霍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260号原告曹春利,男,1975年4月6日出生。被告霍江,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春利与被告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春利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霍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春利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