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二现与王小荷、王丰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现,王小荷,王丰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第1368号原告张二现,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被告王小荷,男,汉族,1989年1月29日出生。被告王丰龙,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现诉王小荷、王丰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现于2016年3月15日与被告王小荷、王丰龙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二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张二现负担。审判员 张双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亚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