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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612号原告李某甲,现住扶余市。被告李某乙,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红尘代理审判员  曹 杨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