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612号原告李某甲,现住扶余市。被告李某乙,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红尘代理审判员 曹 杨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