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何增元与玉门市瑞祥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增元,玉门市瑞祥车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1号原告何增元,男,生于1953年12月3日,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玉门市柳河乡官庄子村九组农民。被告玉门市瑞祥车行,经营场所玉门市新市区兰新西路交警队东侧。经营者魏海波,男,生于1973年2月12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增元诉被告玉门市瑞祥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增元于2016年3月16日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增元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增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增元负担。审判员 徐生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丽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