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491原告田晓会与被告张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会,张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91号原告田某某,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利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