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628号原告宋某。被告洪某。。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了原告宋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李维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卫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