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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628号原告宋某。被告洪某。。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了原告宋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李维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卫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