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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沃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直订网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沃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直订网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182号原告上海沃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三层E区。法定代表人孙建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琴,女。委托代理人姚晟,男。被告直订网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谭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沃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直订网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翁成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