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炳财与唐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财,唐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381号原告王炳财,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地址: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唐荣,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地址:南皮县。本院在审理王炳财诉唐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书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