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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炳财与唐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财,唐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381号原告王炳财,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地址: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唐荣,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地址:南皮县。本院在审理王炳财诉唐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书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