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文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741号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1号2单元1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5590-3。法定代表人何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连平,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藏噶尔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光中,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何文斌,男,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