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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苏州宇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托普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宇江建材有限公司,苏州托普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401号原告苏州宇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龙,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托普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彩红。原告苏州宇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托普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州宇江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诉讼款项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宇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苏州宇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刁 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卞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