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北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北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145号原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财政局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8659800-2。法定代表人冯亚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定刚、杨海艳,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北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12-2#,组织机构代码:69391429-3。法定代表人付黎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北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80元,减半收取2224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程晓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申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