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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与石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8执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负责人张一鸣,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石某。被执行人石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与石某、石某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的(2015)清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义务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某的银行存款22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建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云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