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字第142-1号执行裁定书未送达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德明,申登云,朱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卢德明,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登云,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凯凯,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卢德明与被执行人申登云、朱凯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申登云、朱凯凯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卢德明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和利息30000元及诉讼代理费6000元。但被执行人申登云、朱凯凯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登云、朱凯凯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