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邵福林、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邵福林,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飞立齿轮传动有限公司,金华市三联变速箱制造有限公司,金华市东润工具有限公司,宋义相,陈婕欣,邵文明,邵飞,滕素花,邵文斌,金旭刚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948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新华街301号婺城区浙中信息产业园创新楼信息大厦十层。法定代表人:潘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宣建亮,该公司法务主任。被告:邵福林。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金衡街38号。法定代表人:宋义相,总经理。被告:金华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工业园区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内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贞,总经理。被告: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方晓炜,总经理。被告:浙江飞立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洞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邵文斌,总经理。被告:金华市三联变速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洞溪村。法定代表人:邵文明,总经理。被告:金华市东润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综合开发园。法定代表人:金旭刚,总经理。被告:宋义相。被告:陈婕欣。被告:邵文明。被告:邵飞,(身份证号码3307021987********)。被告:滕素花。被告:邵文斌。被告:金旭刚。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邵福林、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飞立齿轮传动有限公司、金华市三联变速箱制造有限公司、金华市东润工具有限公司、宋义相、陈婕欣、邵文明、邵飞、滕素华、邵文斌、金旭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第1被告邵福林主动偿还所借款项,原告于同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778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君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