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230号原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浙078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亮审 判 员 曹益军审 判 员 李 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