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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苏兆安、刘零芝与吕德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兆安,刘零芝,吕德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苏兆安,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刘零芝,女,194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吕德忠,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和平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10米路南。负责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鹤,该公司员工。原告苏兆安、刘零芝诉被告吕德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德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兆安、刘零芝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德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兆安、刘零芝撤回对被告吕德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苏兆安、刘零芝承担。审 判 长  吕常运审 判 员  徐福建人民陪审员  王广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