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文杰、李德犯贩卖毒品罪和文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刑初17号被告人文杰、李德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川041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一、原判决书第2页顺数第15行“2012年6月12日下午”,现更正为“2015年6月12日下午”。二、原判决书第5页顺数第9行“川D**大众帕沙特轿车一辆”,现更正为“川D**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审 判 长 张云林审 判 员 唐天成人民陪审员 赵淑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