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1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文杰、李德犯贩卖毒品罪和文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刑初17号被告人文杰、李德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川041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一、原判决书第2页顺数第15行“2012年6月12日下午”,现更正为“2015年6月12日下午”。二、原判决书第5页顺数第9行“川D**大众帕沙特轿车一辆”,现更正为“川D**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审 判 长  张云林审 判 员  唐天成人民陪审员  赵淑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