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福焕与徐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焕,徐建国,北京高一贵格商贸有限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812号原告:李福焕。被告:徐建国。被告:北京高一贵格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焕与被告徐建国、北京高一贵格商贸有限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焕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徐建国驾驶的京Q号小型客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戚某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福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徐建国驾驶的京Q号小型客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李福焕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戚某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莹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