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田永林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65号罪犯田永林,绰号鼓鼓,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系累犯。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沿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永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8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田永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田永林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永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11—2015.4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永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永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