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睽诉被告舒遥、舒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暌,舒遥,舒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314号原告:江暌,男。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遥,男。被告:舒立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睽诉被告舒遥、舒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江睽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査红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瑾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