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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睽诉被告舒遥、舒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暌,舒遥,舒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314号原告:江暌,男。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遥,男。被告:舒立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睽诉被告舒遥、舒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江睽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査红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瑾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