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林哲铿、董丽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林哲铿,董丽娟,林承贵,林娟华,林则镇,张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住所: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5号太一新天地1#楼18号店面1-3层。负责人郑跃芳,行长。诉讼代理人程奇峰、张如海,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哲铿,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本县。被告董丽娟,女,汉族,1975年5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林承贵,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本县。被告林娟华,女,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林则镇,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本县。被告张美芳,女,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被告林哲铿、被告董丽娟、被告林承贵、被告林娟华、被告林则镇、被告张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婷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