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蒋培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54号罪犯蒋培建,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日作出(2002)德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培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098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08年8月1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716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月17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8月1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669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蒋培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1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培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培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应予扣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培建减去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8年11月28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