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行审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申海民、胡俊芳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海民,胡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0行审61号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邱县县城。法定代表人:赵贵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智,邱县邱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申海民。被执行人:胡俊芳。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年6月8日作出的()01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申海民、胡俊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5)01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1元,由被执行人申海民、胡俊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秀峰人民陪审员 杨红雷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佳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