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7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卫建、郏卫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卫建,郏卫宇,陈战胜,赵群力,代德福,侯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789-5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钢,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董卫建,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郏卫宇,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陈战胜,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赵群力,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代德福,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侯建立,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证执字第99号执行证书、(2015)上执字第78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前履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郏卫宇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5922.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郏卫宇在中国工商银行17×××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922.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