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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10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沙丽霞与苏州市相城区蠡盛家俱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丽霞,苏州市相城区蠡盛家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1049-1号申请执行人沙丽霞。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蠡盛家俱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经营者袁建中。沙丽霞与苏州市相城区蠡盛家俱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相劳人仲字第087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蠡盛家俱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沙丽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5900元。本院依法受理沙丽霞的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5年4月27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到庭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蠡盛家俱厂在本院共涉五起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总执行标的882900元。该厂在本案申请强制执行前已经停产,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6日,本院工作人员至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凌浜社区对该厂经营者袁建中名下房屋拆迁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袁建中尚有拆迁款652560元留存在该社区。2015年5月18日本院依法提取此笔拆迁款并按比例分配申请人(详见分配清单),本案申请人已按比例受偿70881元。另查,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蠡盛家俱厂经营者袁建中共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89号香城花园三区69幢1002室房屋一套,但此房屋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且该房屋因涉其他案件已被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又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蠡盛家俱厂及该厂经营者袁建中名下有相应其他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相劳人仲字第0872号仲裁裁决书未执结部分25019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