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新柱与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柱,张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201号原告:李新柱,男,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取柴河镇王家村王家屯,身份证号码:2202231967********。被告:张岩,男,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取柴河镇。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柱诉被告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新柱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