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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新柱与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柱,张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201号原告:李新柱,男,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取柴河镇王家村王家屯,身份证号码:2202231967********。被告:张岩,男,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取柴河镇。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柱诉被告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新柱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