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民特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顺杰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126号申请人刘顺杰,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进娥,女,193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秀华,女,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张进娥、刘秀华的委托代理人)刘秀贞,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秀君,女,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秀兰,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刘秀平,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胡真凤,莱州市三山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秀兰、刘秀平共同委托。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刘顺杰、张进娥、刘秀君、刘秀华、刘秀贞、刘秀兰、刘秀平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顺杰、张进娥、刘秀君、刘秀华、刘秀贞、刘秀兰、刘秀平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刘学令名下,座落于莱州市金城镇埠西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金政字第28110153号;土地使用证号:莱集建(金)字第02110153号】,由甲方刘顺杰继承,归甲方刘顺杰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