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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赵彦德诉赵长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德,赵长明,王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473号原告赵彦德,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5505243113,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正黄五村4组。被告赵长明,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40101311X,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正黄五村4组。被告王彦辉,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603213128,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正黄五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德与被告赵长明、王彦辉民间��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赵彦德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彦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彦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峰人民陪审员  宋春田人民陪审员  彭景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