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振英与刘新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英,刘新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416号原告李振英,女,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被告刘新全,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原告李振英诉被告刘新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振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李振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修林审 判 员 王节恒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