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陈绍斌与林长挺、福州开发区闽扬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斌,林长挺,福州开发区闽扬实业有限公司,陈绍斌,林长挺,福州开发区闽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566号原告陈绍斌,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刘荣海,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帆,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长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开发区闽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三层307,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458772-1。法定代表人林长挺。原告陈绍斌与被告林长挺、被告福州开发区闽扬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长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江滨中大道378号圣淘沙花园(现海润花园)XX#楼XX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冻结被告福州开发区闽扬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8万元的股权。原告陈绍斌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880523.9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冻结被告林长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江滨中大道378号圣淘沙花园(现海润花园)XX#楼XX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二、立即冻结被告福州开发区闽扬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8万元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晓莉人民陪审员 叶维浩人民陪审员 林瑞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慧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