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061号原告:李某,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某,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盼盼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