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5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与李晓春、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李晓春,魏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854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顺清,该社主任。被告:李晓春,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1日,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被告:魏丽,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1日,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诉被告李晓春、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韬代理审判员 赖冬梅代理审判员 刘 鸿二0一六五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