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陆枝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枝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71号罪犯陆枝顺,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枝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宣判后陆枝顺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4年5月30日罪犯陆枝顺获减刑二次,减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陆枝顺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陆枝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枝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7—2014.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7—2015.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7月27日罚金5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枝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枝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