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878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2年3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席丽娜,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某,女,生于1980年10月3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兴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