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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7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宋延军与高佰福、刘鹏翔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延军,高佰福,刘鹏翔,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30-3号申请执行人宋延军,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高佰福,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刘鹏翔,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韦付庄村东。法定代表人高佰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临执字第307-2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鹏翔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和馨园小区7号楼4单元451房产一处。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延军已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且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鹏翔所有的该房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鹏翔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和馨园小区7号楼4单元451房产一处的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