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岐山县宝石机械制造公司与宝鸡亚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岐山县宝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宝鸡亚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54号申请人岐山县宝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落星堡村。被申请执行人宝鸡亚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西星村。法定代表人:刘亚平。申请人岐山县宝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宝鸡亚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元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申请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到案件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岐民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