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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亚婷诉张玉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婷,张玉海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2677号原告张亚婷,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明博,1971年3月5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张玉海,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原告张亚婷与被告张玉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大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婷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明博,被告张玉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亚婷诉称:张玉海与我系父女关系,2016年1月23日,我二人签订了赠与合同,张玉海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屯西南坟87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二间赠与我,我表示接受上述赠与。双方签署合同后,各自持有一份合同。现双方就实际占用赠与房屋一事发生分歧,张玉海表示不认可赠与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1、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屯西南坟87号北房东数第二间归我所有;2、诉讼费由张玉海承担。被告张玉海辩称:我同意张亚婷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张玉海与张亚婷系父女关系,张玉海、张亚婷均为居民户口,张亚婷户口不在涉诉房屋内。2016年1月21日,经本院调解,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屯西南坟87号北房东数第二、三、四间归张玉海所有。2016年1月23日,张玉海与张亚婷签订《赠与合同》,内容为:“赠与人张玉海与受赠人张亚婷系父女关系,现双方就赠与房产事宜达成如下赠与合同内容共同遵守:一、张玉海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屯西南坟87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二间赠与张亚婷。二、张亚婷表示接受张玉海上述赠与其的房产。本赠与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由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本院至北京市丰台区小屯村村委会询问该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赠与给本集体以外的人,该村委会主任明确表示不可以。上述事实有《赠与合同》、(2015)丰民初字第26805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张亚婷要求确认涉诉房屋归其所有,其并非涉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而无权使用该组织所有之集体土地,即无法依赠与取得涉诉房屋之所有权,且涉诉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对此亦持否定态度,故对张亚婷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亚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亚婷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大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