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11执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与被执行人宋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宋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1执初1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职工,现住穆棱市。被执行人宋彦明,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职工,现住穆棱林业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7511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宋彦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3月2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彦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1001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穆棱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1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庄建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