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7511执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与被执行人宋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宋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1执初1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职工,现住穆棱市。被执行人宋彦明,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职工,现住穆棱林业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7511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宋彦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3月2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彦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1001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穆棱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1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庄建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