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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曾因嫖娼,于2014年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3日归案,同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反修。辩护人张文。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2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分别于2016年1月21日、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丁晓伟、何士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反修、张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6月1日凌晨1时许,驾驶助力车行驶至江阴市黄田港大桥上中段遇到步行的被害人宋某,以无钱为助力车加油为由向被害人宋某借人民币20元。因被害人宋某身边无钱,被告人王某甲又向被害人宋某借手机打电话,遭到被害人宋某拒绝。后被告人王某甲从自己助力车储物箱内取出羊角榔头,并持该榔头用语言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宋某苹果6手机1部。后被告人王某甲又驾车将被害人宋某带至被害人宋某暂住处江阴市澄江街道健民巷86弄2号楼下,要求被害人宋某回家拿钱赎手机。被害人宋某回家后,被告人王某甲听到楼上有人下楼的声音即驾车逃走。接着,被告人王某甲驾车至江阴市镇澄路787号中石油加油站,给助力车加人民币20元汽油并拿一瓶冰红茶饮料后未付钱即驾车逃离。当天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将抢得的苹果6手机销赃至常州市天宁区银海湾电脑数码城智能手机街杨某经营的手机店,得款人民币1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法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当庭提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王某甲有××史,正在治疗过程中,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绿色助力车行驶至江阴市黄田港大桥上中段遇到步行的被害人宋某(男,1990年3月生),以无钱为助力车加油为由向被害人宋某借款人民币20元。因被害人宋某身边无钱,被告人王某甲又向被害人宋某借手机打电话,遭到被害人宋某拒绝。后被告人王某甲从自己助力车储物箱内取出羊角榔头,并持该榔头对被害人宋某声称要砸其手中手机进行言语威胁,逼迫被害人宋某交出苹果6手机1部。后被告人王某甲又驾车将被害人宋某带至被害人宋某暂住处江阴市澄江街道健民巷86弄2号楼下,要求被害人宋某回家拿钱赎手机。被害人宋某回家后,被告人王某甲听到楼上有人下楼的声音即驾车逃离。接着,被告人王某甲驾车至江阴市镇澄路787号中石油加油站,给助力车加人民币20元汽油并拿一瓶冰红茶饮料后未付钱驾车逃离。当天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将抢得的苹果6手机销赃至常州市天宁区银海湾电脑数码城智能手机街杨某经营的手机店,得款人民币1500元。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甲作案时无××,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宋某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江阴市镇澄路787号中石油加油站加油费及饮料费人民币25元,被害人宋某出具谅解书面书。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出示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羊角榔头1把照片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王某甲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盒外包装,证实宋某提供的苹果6手机串号等情况。3、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王某甲父亲于2015年6月12日代王某甲赔偿被害人宋某5000元,宋某出具谅解书,另王某甲于2015年9月16日付款25元给加油站。4、被害人宋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5月31日2时许其步行至江阴市黄田港大桥上,一名骑绿色踏板摩托车、短发穿白色T恤、戴围巾的陌生男子(经辨认即王某甲)以加油为由向其借钱,其身上无钱,王某甲又向其借手机打,其害怕手机被乘机抢走遂拒绝,其继续前行了二三步,王某甲持铁锤向其要手机,并说已砸了别人的车子什么的等等,其害怕手机被砸,将自己的苹果6交给王某甲,其想要回手机,王某甲提出拿钱换,其无奈坐王某甲的摩托车到家中,其上楼取钱给对方,王某甲趁其上楼取钱时骑摩托车逃走。同时证实手机是金色苹果6水货日版手机,是2014年12月花4750元购买的事实。5、证人杨某、王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5月31日中午,王某甲(经辨认)通过王某乙介绍向杨某出售了1只苹果6手机,得款1500元,王某甲同时还提供了包装盒、数据线等,但上面的手机串号与手机不一致。6、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5月31日凌晨4时许,其在加油站上班时,王某甲推了一辆摩托车加了20元钱的油,并拿了一瓶冰红茶,其让王某甲付钱时,王某甲乘其不注意骑摩托车离开加油站。7、视频录像及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5月31日凌晨驾驶摩托出现在江阴市13个不同街道路面的情况。8、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罗溪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1日21时许,王某甲因形迹可疑被常州新北区民警拦下检查,在其摩托车内发现一把羊角榔头,王某甲声称榔头不要了、交由派出所处理的情况。9、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辨认出作案地点、销赃地点,被害人宋某、证人杨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10、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所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经鉴定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等治疗资料,证实王某甲的身份情况和劣迹情况及被取保候审期间因患有××进行治疗的情况。12、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5月30日晚驾驶助力车从常州到江阴市找朋友玩未果,欲骑助力车返回时因无钱给助力车加油,即起了向路人借钱、不借就抢的念头。随后,其驾车在江阴市城区转悠不敢下手。次日凌晨1时许,其驾车行至江阴市黄田港大桥上中段遇到步行的男子(即宋某),即向宋借20元钱加油。因宋身边无钱,其又向宋借手机打电话,遭到拒绝。其从自己助力车储物箱内找出羊角榔头,持榔头对宋说“你信不信我砸了你的手机”,宋某交出苹果6手机1部。其继续提出借钱,驾车带宋某到宋住处(江阴市健民巷86弄2号)楼下,要宋回家拿钱赎手机。待宋回家后,其听到室内有人下楼即驾车逃走。后其又到江阴市镇澄路787号中石油加油站给助力车加20元钱汽油并拿1瓶冰红茶饮料未付钱驾车逃离。当天中午,其到常州市天宁区银海湾电脑数码城智能手机街杨某经营的手机店内将抢得的手机卖了1500元。13、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当庭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甲从宽处罚的意见及理由,经查符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一般,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三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周玉萍人民陪审员  吕云瑞人民陪审员  益文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缪梦蕾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