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789号原告赵某。被告戚某。原告赵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经依法催缴,原告赵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经依法催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学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