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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789号原告赵某。被告戚某。原告赵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经依法催缴,原告赵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经依法催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学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 恒 微信公众号“”